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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 2001年2月20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大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力度,采砂及淘金秩序有所好转。但是,在有些河段非法乱采滥挖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和资源开发利用,危及堤岸防洪和航运交通安全,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境内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和航运交通安全,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经商市航务局、地矿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及淘金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及淘金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事关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上交通安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各地要专门成立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对河道采砂及淘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组织水利、航务、地矿、公安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领导小组名单及治理整顿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对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整顿活动的执法宣传。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0]42号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通知精神,编印宣传教育材料,突出宣传非法采砂及淘金的危害性和政府依法管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并有针对性、有重点的书面通知各采砂户。

  三、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及淘金。各县(市)政府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采砂及淘金活动,根据《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对违规违章乱采滥挖的,予以处罚。并将执法检查情况抄送市水利局、航务局、地矿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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