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5日)停止实施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襄樊市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运行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避免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失,增强使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责任意识,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财政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贫困地区扶贫资金、乡镇企业培训资金和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水产新品种开发资金、鄂西北防护林建设资金、小农水建设资金、农村多种经营发展资金、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