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市“十五”时期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一)实施方案
根据鄂政发[2001]8号文件精神,“十五”时期,全市实行“统一规划,预算管理,定额投入,确保产出”为核心内容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目标责任制,在交通“费改税”前,继续执行“九五”时期的投入产出目标责任制总体方案,“费改税”后,在管理模式上实行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管理,以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责权利关系,增强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加快发展交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业务部门应有的职能作用;在资金拨付上,实行预算管理,按项目拨付资金,即由市交通部门根据省交通厅批准的年度养建计划,按预算项目和工程进度拨付到各县(市)交通部门;在组织形式上,“十五”时期交通基础设施发展目标制,由市政府同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形式予以落实,并实行年度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分层负责,奖惩对等,责任到人;在奖惩办法上,各县(市)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及直属各单位,凡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由市政府给责任人及主要领导成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可提前安排计划项目,凡主要目标完成达不到90%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达不到80%的,如数扣减未完成目标的投资资金,并相应扣减当地其他可用资金。
(二)保障措施
1、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交通建设需要。一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融资机制,争取在发行债券、股票上市、利用外资和国债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上取得突破;二是争取银行等金融组织把公路建设贷款纳入正常贷款计划,确保公路建设贷款落实到位;三是探索承包、转让、租赁、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盘活路、桥、港、航、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存量资产;四是解放思想,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探索新改建公路沿线土地有偿使用等新政策、新路子;五是计委和财政部门安排的统筹资金、以工代赈用于交通建设的资金、交通水毁资金应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2、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加快交通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办交通的积极性,继续坚持国家有关民工建勤、民办公助政策,统筹安排公路、航道的年度民工和民车民船建勤计划。在交通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公房和“三杆”(电力、电讯、广播)执行“谁的孩子谁抱走”政策,无偿拆迁,私房拆迁给予适当补助。3、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建设合力,并借鉴国家西部开发政策对交通建设的有关税费予以优惠。土地、环保、规划、建设、电力、电讯、水利、林业、文物、矿产、公安、司法、监察、纠风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创造有利条件,全力支持交通建设。对于交通建设用地及各种工程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国省道建设等省管重点工程,从低补偿征地费用及从低征收有关费用,对面上公路路网工程用地,按国家有关乡村道路建设的政策执行;对交通建设所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税予以优惠;在做好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减免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对交通部门所属公路段从事交通基础设施养护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继续按省地税局鄂地税发(1994)088号文件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