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襄樊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宗教、外事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保护、档案抢救等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确保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新建、扩建、改造、维修的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其他各类档案馆建设应纳入本部门本单位计划。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