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的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凡是有改制或上市(含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意向的园区企业,可从www.tzzgc.org.cn上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向服务中心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定期将企业报名登记情况汇总后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并通过“投资中关村”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企业可从www.zgc.gov.cn及www.tzzgc.org.cn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五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七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向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四)园区企业及与园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五)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