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定相应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七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八条 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2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企业与券商签定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每家企业支持200万元。
第九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服务中心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年内申报园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