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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的决定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健全畜牧、水产技术管理机构,稳定技术推广队伍,保证必要的经费,完善服务设施,实行优质服务。要稳定现有各类扶持畜牧、水产业发展的投入政策,集中资金搞好本级的畜牧、水产项目建设。市政府对现有的畜牧基本建设和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等项目继续给予投入,重点扶持市安格斯种牛实业有限公司、优质三元猪工程、牧草种子基地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稻田养鱼、生态渔业、河蟹养殖、银鱼移植以及畜禽水产品加工项目的实施。对中央和省安排的畜牧、水产建设项目,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

  各地要根据牧畜饲养量,安排必要的防治W病专项经费,确保预防免疫、扑杀病畜落到实处。从特产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返还水产主管部门用于支持水产业发展。渔业“三改一建”纳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认真落实国家对畜牧、水产及饲料工业发展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的税率和收费标准据实征收。畜禽、水产养殖享受农业用地、用电、用水优惠政策,对水库管理单位和养殖单位免征水费。允许饲料加工企业到产区自主采购粮食,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实行产销直挂。

  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动物疫病防治实行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制,强化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防疫、检疫、监督职能。动物防疫监督、兽药药政、种畜禽监督执法人员要纳入行政系列。畜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放心肉”工程,推广环保型饲料,加强兽药、饲料质量监督,加大查处生产、销售、假劣兽渔药、饲料产品的力度,确保畜禽水产品卫生安全。严格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加大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种畜禽的力度。

  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政发[1998]10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强化渔业行政管理职能。地方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渔政、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的行为,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严格实行水产种苗、渔药、渔机具、渔饲料、水产品加工、水产品市场、水产品的养殖与捕捞、水生动植物检疫等许可证以及渔船登记、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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