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的等级评定采取申报制和督察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参加等级评定的城市,通过自行验收,认为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的,分别报省公安厅、省建设厅验收确定;其中认为达到一等管理水平的先向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提出评定申请,然后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报请公安部、建设部进行验收确定。对未达到四等以上管理水平的城市,省公安厅、省建设厅也将通过检查排列名次,通报全省。
五、评价标准
(一)交通秩序畅通
1、交通秩序。按照《道路交通秩序评价》(GA/175-1998)规定,襄樊市区中心城区主干道秩序2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三等,4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二等,60%以上达到“良”或“优”的为一等;各县(市)中心城区主干道秩序分别达到10%、30%、50%以上为三等、二等和一等。
2、交通阻塞。中心城区主干道不发生周期性严重阻塞,阻塞率明显下降。襄樊市区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达到25、30、35公里以上的为三等、二等和一等;各县(市)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全天平均时速达到15、30、35、40公里以上的为四等、三等、二等和一等。
3、遵章率。车辆和行人通行有序,交通违章行为明显减少。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酒后驾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强行猛拐、违章占用机动车道、行人不按规定横过道路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的违章行为基本杜绝;无机动车乱鸣喇叭和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无禁行车辆和无牌车辆通行。襄樊市区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85%、75%和65%以上为三等,分别达到90%、80%和70%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3%、83%和73%以上为一等。县级市中心城区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遵章率分别达到70%、65%和50%以上的为四等,分别达到83%、73%和63%以上的为三等,分别达到88%、78%和68%以上的为二等,分别达到91%、81%和71%以上的为一等。
4、静态交通秩序。无违章停车、占路、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和占路擦洗车辆,车辆停放、施工占路规范,设置广告、标语、指路标牌等不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遮挡信号灯、标志、标线。
(二)管理科学高效
1、协调和规划。城市交通管理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综合协调,完善交通安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