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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阶段为自查自改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专班,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确保安全。自查自改情况以县(市)、区市直战线为单位书面报市消防支队。

  第三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从公安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一节一会”接待单位的消防安全进行重点检查治理。

  第四阶段为督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牵头,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通报全市,上报省政府。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节会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切实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密切配合,注重实效。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安全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各地要认真吸取外省市群死群伤恶性火灾教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的特点,加大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确保此类场所火灾能够迅速扑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公众聚集场所要从提高自身自防自救能力入手,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各地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展示专项治理行动和治理成果,大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和违法行为进行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四)严格依法办事,巩固治理成果。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要通过这次整顿,坚决取缔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理顺公众聚集场所有关证件的办证程序,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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