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各地专项治理的范围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按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公众聚集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其建筑与使用性质是否相一致;消防通道、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装饰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消防给水及固定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敷设及设备的安装、安全疏散通道及疏散设施、通风采暖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灭火预案和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和组织演练;是否存在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是否采取了整改措施。
四、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采取单位自查自改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层层召开会议,把国家和省的精神传达到各公众聚集场所。各新闻单位要确定专人,开辟专栏,宣传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并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演练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