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和工商变更登记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转让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根据《
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
七条、第
二十九条规定,结合我省产权交易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全省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变动、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权交易机构是经省财政厅批准、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履行产权交易确认职能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法人。
二、凡发生下列国有资产产权(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变动的,必须在上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有关成交确认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二)非公司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下同);
(三)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产(股)权转让。
三、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要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如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组织的社团法人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