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与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管理。建立各级政府管理责任制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强化各级地矿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管理职能。
(二)各县(市)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要论证预测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应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基础上,编制地质灾害勘查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确定重点防治地段、灾种和相应的防治对策,逐步建立重点防治地段、重点防治地域和重大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警网。
(三)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提高群众主动预防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性知识讲座,全面开展全民性的地质灾害科普知识教育,树立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意识。特别是在地质灾害多发区及重点监测点所在地,要做到地质灾害的防治知识人人皆知,切实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各县(市)要根据监测对象,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责成地质灾害危及的有关单位、部门或乡镇、村组,组织专人值班,做好监测预警工作。在地质灾害监测预报中,应打破汛期概念,在汛期前后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紧密配合,根据暴雨趋势分析预测,做好地质灾害多发区与重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以避免重大损失。水利、交通、城建、燃化等主管部门要做好各自分管的地质灾害防治。
(五)加强重点监测。对现有的地质灾害监测点,特别是全市13个重点地质灾害点(附后),要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监测,按照“以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以报警信号、报警方式、疏散路线、转移地点、人员安置等为主要内容的监测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演练。对新发现的有可能出现重大危害的地质灾害,应迅速向当地政府和地矿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
地质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区域内,要树立明显标志,严禁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一切工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