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襄政发[200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局关于《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市劳动局 2001年5月28日)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0年7月建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襄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襄政发[1999]61号)精神,结合外地经验和本地具体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为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切实保障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必须严格控制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缴费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二、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中,职工工资停发半年以上、无力按基本医疗保险现行缴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以后,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只按照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4.5%缴纳住院统筹基金,全额记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帐户,不分配个人帐户,职工住院医疗享受同等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的精神,为减轻参保职工负担,按照医院等级分档确定原则,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首次住院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9%至10%,其它三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至9%,三级以外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至8%;第二次及以上次数住院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至9%,其它三级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7%至8%,三级以外医院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