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1、物价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政府108号令、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重要旅游价格的监测,依法规范旅游景点门票及景区内各类服务价格行为,完善旅游服务价格《监审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加大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
2、旅游业经营者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理利润。
3、旅游业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出售旅游商品应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情况;提供旅游服务应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价应按规定使用红色标价签;
4、物价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下列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1)游览参观点、旅游交通运输等旅游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在节假日、旅游高峰期违反规定擅自提价、变相涨价的行为;
(2)宾馆、饭店、招待所乱收服务费、超范围、超标准加收服务费的,以及违反规定降低服务等次、减少服务内容,恶意降价、竞相削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旅游景区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的;餐饮、娱乐业及旅游景区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相互串通、强买强卖、欺诈宰客、牟取暴利,以折扣价、优惠价等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价格欺诈行为;
(4)游览参观点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以及其他价格歧视行为;
(5)旅行社擅自改变与游客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欺诈行为,以及为抢占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恶意采取超低报价招徕顾客,而通过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的方式获取高额回扣,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经营秩序的低价竞销行为;
(6)超载权限向旅游从业单位收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等乱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