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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抓好试点,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不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产生的下岗职工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应以适当方式给予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下岗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一时拿不出资金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困难企业,其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凡符合低保政策的条件的,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距法定退休5年之内和工龄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实行保护性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政策,妥善处理下岗职工经济补偿和拖欠债务

  各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有关权益资金的落实。要通过变现部分企业资产等方式,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集资款、住房公积金等,全额补缴和预缴社会保险费。在解除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时,原则上应当用现金一次性付清下岗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等债务。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可经双方协商,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认职工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还清。

  五、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解除下岗、失业职工后顾之忧

  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用人单位和其本人都要按照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可由个人按照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要迅速建立起针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各项保险续缴机制,设置专门窗口,为职工个人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原企业应将自谋职业的下岗和失业职工档案移交至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机构,由其进行托管并代办有关劳动保障业务。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重新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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