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及各县(市)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到2002年,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知识。
4、到2002年,全市各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80%的看守所、监狱、劳教等场所开展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教育;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配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五)制定防治艾滋病、性病的地方性法规。
到2002年制定和完善同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和相应的文件。加强采供血工作监督管理的力度,坚决消除地下非法采供血活动。
(六)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
1、健全市、县(市)区、乡三级艾滋病预防与控制队伍。在现有疾病控制机构中调整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专业人员的比例,逐步形成一支覆盖全市、特别是重点防预区域的专兼结合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队伍。
2、培训艾滋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到2002年,全市各级医疗机构85%以上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至少一次以上的艾滋病防治专业培训,全市各级疾病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应达到能独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培训和咨询服务的水平。
四、行动措施
(一)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应将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和措施。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规划,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防治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承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市及重点县(市)区财政要安排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专项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长。市直专项经费由卫生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二)加大健康教育和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预防艾滋病的意识。
建立面向一般人群、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相结合的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机制。各类传媒及各宣传教育单位要主动承担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任务,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要无偿提供宣传服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开展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类高等和中等学校应将预防艾滋病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机构应主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在广泛宣传艾滋病预防基本知识的同时,应进行健康积极的恋爱、婚育、家庭观念和性道德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