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购房者个人土地使用权面积

  1、购房者个人使用的面积由分摊面积和独自使用面积两部分组成,没有独自使用面积的只包括分摊面积。

  2、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计算

  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共用宗土地面积X购房户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其中共用宗土地面积二本栋房屋占地+附属用地,购房户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数据或房改数据为准,土地使用权面积以地籍测量的数据为准。

  (四)登记时间和申请

  办理登记时间为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l日。

  购买公有住房和单位集资修建的个人住房,由原土地产权单位;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由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管直管公房的由房管部门,统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原产权单位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土地权源资料;

  2、房改办出售公房审批文件(已售公有住房);

  3、购、建房协议(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4、房屋产权分成清单和房屋产权位置分布图;

  5、房屋产权证书;

  6、售房单位证明资料;

  7、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8、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土地登记委托书。

  三、收费标准和上市交易中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一)已售公房土地登记的收费

  已售公有住房土地登记的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代理收费的批复》(鄂价房服函字[2000]100号)规定的标准的标准执行。

  (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中土地出让金的征收

  1、巳购公有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属行政划拨的,上交易时,新购房者(或原购房者)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上市交易时,新购房者(或原购房者)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相当于出让金的价款(原购房职工以商品 价购买的,可不缴纳)。

  2、标准:出让金或相当于出让金价款的缴纳标准按住房所在地本专业定地价的10%缴纳;,没有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的1.5%缴纳。

  已售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维护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的重点手段之一,也是上市交易的前提条件,各售房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确保上市交易时做到两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俱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