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土地管理局2001年6月)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售公房上市交易的行为,维护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1999]14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公有住房出售、上市中土地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1]178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范围
襄樊市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办完全部房改手续的手续的);
(二)个人购买的商品房;
(三)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
(四)个人购买的房管直管公房;
(五)单位集资修建的个人住房。
二、登记办法
已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用地范围和购房者用地面积的确定,采取先分割后分栋再分摊的办法进行;若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混在同一宗地内时,应进行分割,先将住宅区用地单独划出。
(一)宗地的设立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平房或楼房,凡能划分出每个购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线的应单独划宗;不能为购房者个人单独宗的,则以整栋房屋用地或联片房屋用地划为共有宗。
(二)共用宗用地范围的确定
共用宗的用地范围无论是以栋划宗,还是联片划宗,其共用宗的用地面积,除房屋本身占地外,还应将宅间小路、宅间绿化等附属用地包括在内。但住宅区内用于交通的道路、公共绿化用地不应划分在内。
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开发小区用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与开发商及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合理确定用地范围,原则上主要道路和较大的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不划入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