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标书等;
(七)编制工程预(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审查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审定的工程施工图;
(二)国家及地方统一颁发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人工、材料价格、价格调整指数等工程费用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等;
(三)施工单位施工组织的设计(需经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程承发包合同或有关协议等;
(五)其它。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审查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是否经计划部门审批立项,是否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手续,工程项目和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工程设计和概算范围内;
(二)工程量计算和定额的套用、换算及取费是否正确;
(三)材料价差调整及取费是否合理;
(四)重大设计变更、增减的内容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合同及协议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施工图预算之外的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
第十二条 工程预算审核工作完成后,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工程预算审查报告书》,送相关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实行招投标工程的建设项目,抄送市招投标机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机构组织的招投标,均应在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包括标底)审查结论投资限额内进行。
第三章 工程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按照"分期支付,中间结算,竣工审核后结清"(工程预算实行一次性包干的,可按月结算一次)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建设单位审查签证后,报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工程合同,市财政部门视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