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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健全完善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和建设资金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决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由我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配套的设备订购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投资额占30%以上的),以及由财政负责进行融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全额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含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同);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六)市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其他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查报告,由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下达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并依法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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