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位就业。一是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要求,优先保证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重点建设和科研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加强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航空、航天等单位对毕业生的需要。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只要是工作需要且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可不受编制计划的限制。国有企事业单位要适应未来国际竞争的需要,从优化人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出发,积极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二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加快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的过程。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切实解决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积极支持和帮助其接收所需的毕业生。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事代理或在就近派出所入户。三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自谋职业。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各职能部门要制订相应措施,为毕业生自谋职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西部就业和外地务工。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抓住机遇,加强与西部和发达地区的广泛联系,制定输送毕业生到西部就业和到外地务工的具体措施,建立输出网点,及时掌握需求信息。市属院校和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尽可能地将富余大中专毕业生向外输出。
五、做好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和管理工作。在符合编制控制要求及教师任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要坚持双向选择、考核择优录用、归口指导、面向基层、充实教学第一线的原则。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在编制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就业。经民办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与拟用毕业生签订用人协议,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只负责档案的托管和传递。民办学校要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主动为到本校工作的毕业生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统筹。毕业生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工资套档等与国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各级教育、人事部门应予认可其工龄、教龄。毕业生在市区民办高中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传递,在县(市)民办高中、民办初中、民办小学工作期间的人事档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传递。民办学校负责教师工资档案的填写及申报,并载入教师的人事档案。允许民办学校教师向国办社会学校流动,符合聘任资格的,可被国办学校聘任。教育急需的、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等院校毕业生,安排从事教学工作,经市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报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并由人事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报到证》,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出具《报到证》。各地要继续贯彻襄政办发[2000]48号文件精神,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清褪不合格教师,尤其是清退临时代课教师和临时工结合起来,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