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全市秋季粮食收购工作已陆续展开,为了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今年秋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新的粮食质量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的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粮发[2001]96号)和省粮食局《转发国家粮食局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国家标准的通知》(鄂粮[2001]155号)精神,今年我市将执行新的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新标准对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粮食流通质量、增强我国粮食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是执行新的粮食质量国家标准第一年,为了避免和减少新标堆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促进新标准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对新标准的宣传力度。粮食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要把新标准及提高稻谷等级的整晒、脱粒方法印 制成册,向农民发放;要将新标准在集镇、村组和粮食收购现场广泛张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业部门要向农民宣传推荐优质粮食品种,为执行新标准和增加收入打好基础。
二、严格执行粮食收购的各项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今年,我市稻谷仍属保护价收购品种,各地要根据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对农民出售的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稻谷,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保护好农民利益。
(一)坚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农民出售的符合新的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得限收、拒收、停收;经批准可以到农村收购保护价范围以内粮食品种的用粮企业,也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收购价格不得低于保护价。特别要强调的是各地、各粮食收购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让农民吃亏,更不准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粮食而使国家承担损失。
(二)准确把握新的粮食质量标准。各地要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精神,今年粮食收购整精米率放宽到不低于44%,对整精米率高于44%、低于50%的稻谷收购价格实行适当扣价政策。各粮食购销企业要依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坚持以仪器检险为主,仪器检验与感官检验相结合,科学准确定等,依质论价;要对收购人员进行新标准的学习培训,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各收粮现场要按新标准制备、摆放等级实物标样,便于卖粮农民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