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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措施,切实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制定整改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做到定人、定责、定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主管部门要会同隐患单位研究整改措施,必要时,可报请政府解决。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该停的要停,该关的要关。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整改的,隐患单位不得兴建办公楼、购置小轿车,以确保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各县(市)、区每年要将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四、严格消防执法,落实分级管理措施。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消防监督,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基层派出所要按照分级管理职责和范围,加强对乡镇企业、居民密集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严防失控漏管现象。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财产及人身伤害保险,营业性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及人员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检查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文化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城建、规划部门要严格易燃易爆单位的审批。对各类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设计图纸必须报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交给施工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才能开工;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施图纸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工程项目完工后,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新闻单位要把消防宣传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内容,狠抓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营造社会舆论监督的氛围。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情况,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演练,单位主要领导、保卫人员、宾馆服务员、商场、市场经营人员、仓库保管员、保安员、易燃易爆场所管理人员、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必须经过消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各消防站要在政府组织下,有针对性地对外开放,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配合,组织群众参观,尤其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进行灭火、逃生演练,增强处置突发火灾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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