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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襄樊市气瓶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护人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防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襄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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