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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要求的,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旅游区(点)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所属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 凡旅游区(点)发生重大事故或极其恶劣的情况者,一次性直接取消质量等级。

  第十八条 各级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一)AA级、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依照规定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二)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达不到标准规定,省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批;

  (三)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省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对需要一次性直接取消AAAA级、AAA级质量等级的,由省旅游局提出意见,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并在事前通知有关省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为国家确定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隶属关系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及时向海内外公告,并纳入各级旅游促销活动安排之中。

  第二十一条 凡被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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