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评定,由具有权限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具备资格的检查员组成评定小组具体执行。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原则上由三至五人组成,评定组长由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AA级、A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小组的构成和资格,按省旅游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检查员承担,国家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省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省各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进行评定与复核过程的检查。

  第十条 旅游区(点)必须接受质量等级检查员的检查,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对其工作进行干预,检查员要依据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如需关闭标准所规定的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变更标准所规定的服务项目、规划内容、资源与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经原等级评定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后,因发生重大建设项目而降低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必须按程序向原等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第三章 等级复核及处理

  第十三条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每年采取部分复核与重点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至少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复核。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和实施。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应由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报省旅游局;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复核报告须抄报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六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