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推荐和审核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申报、推荐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等级的申报和评定
第四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依据下列标准进行:
(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1999)国家标准;
(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三)《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四)《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第五条 国家AAAA、AAA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旅游区(点)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下同)提交申请报告;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推荐;
(四)国家旅游局组织评定;
(五)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
第六条 国家AA、A级旅游区(点)申报程序如下:
(一)旅游区(点)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二)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四)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公告。
第七条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产生,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初评-评定-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各旅游区(点)根据国家标准及各项评定细则进行自检,认为达到要求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级具有评定权限的旅游局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AAAA级、AAA级旅游区(点),省旅游局负责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经国家旅游局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定,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公告;初评合格的AA级、A级旅游区(点),由省旅游局组织评定、审批、公告,并向国家旅游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