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通知
(襄政办发[20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和鄂发[2001)16号、襄发[2001]15号文件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集资审批权上收到市州一级政府,确需改造的必须严格审批”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农村中小学(含城区农村办事处中小学,下同)危房改造集资申报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申报程序:以乡、镇人民政府为申报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集资报告,包括中小学危房的基本情况、农民负担情况、集资方案等内容;
(二)集资申报审批表;
(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技术报告;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乡镇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后,应
组织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集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对确需集资的单位,出具实地勘测记录,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本着“从严控制”原则,定期对农村中小学危房造集资进行审批。市政府将责成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进行检查、实并最终签署审批意见。
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农村中小学危房标准。确属危房造需要集资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实地勘测评估,签发房鉴定书,确定其危房级别,核算危房改造所需资金总额。同时,申请集资用于解决危房改造的农村中小学校,必须符合教育发规划,是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保留的学校。不属保留的学校一不得申请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