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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襄樊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旅游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旅游饭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饭店,是指在本市开办的、经国家、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星级饭店,以及本市其它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下同)确认的、能够接待旅游团队的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旅游接待推荐饭店。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饭店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旅游饭店的有关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工商、物价、税务、贸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旅游饭店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全市二星级以下(含二星级,下同)饭店的评定工作。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二星级以下饭店评审,应提出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服务价格监审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与资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按国家星级饭店评审标准评审完毕。达到标准的,发给相应的星级饭店证书;达不到标准的,不颁发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进行三星级以上饭店评审的,按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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