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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旅游业发展,全面提升襄樊整体形象,规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验收标准>及进一步深化开展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市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旅游宣传促销的专项经费,2002年度安排150万元,以后每年按不少于10%的比例递增。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市整体形象的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以树立襄樊旅游整体形象,建立襄樊城市品牌,提高襄樊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增强对国内外游客的吸引力。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

  (二)旅游宣传品制作;

  (三)旅游宣传设施购置;

  (四)参加国内外旅游专题展览;

  (五)举办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新闻发布和专题广告宣传活动;

  (六)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邀请、接待;

  (七)建设襄樊旅游资讯网;

  (八)其他与宣传促销相关工作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 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量入为出、保重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由市旅游局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下年度的宣传促销经费预算报送市政府,经审定后,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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