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发展,加快旅游大市建设步伐,把襄樊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自2001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
(二)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
(三)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扶持旅游企业和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具体用于:
(一)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贴息和奖励;
(二)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
(三)旅游发展所需专门人才的培训和旅游业发展的其他非经营性基础性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用于投入其他的旅游发展项目。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对每年的1000万元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3月30日以前直接划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