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撤销襄阳县设立襄阳区及调整部分行政区划工作的通知
(襄政发[2001]72号)
襄阳县、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及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1]9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并调整襄樊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划有关事宜的通知》(鄂政发[2001]54号),以及《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001]15号)提出的襄阳撤县设区及调整区划工作,应遵循"保留县级权限,保证平稳过渡"的基本原则和"有利于发展、有利于稳定、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现就襄阳县撤县设区并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襄阳县,设立襄樊市襄阳区。将原襄阳县的张湾镇、东津镇、双沟镇、张家集镇、峪山镇、黄龙镇、程河镇、朱集镇、古驿镇、伙牌镇、黄集镇、石桥镇、龙王镇和襄樊市樊城区的米庄镇划归襄阳区管辖(米庄镇各项工作委托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区人民政府驻张湾镇。
二、将原襄阳县的牛首镇、太平店镇划归樊城区管辖;将原襄阳县的欧庙镇、泥咀镇划归襄城区管辖。上述四个镇境内所属人财物、一切动产不动产及债权债务,原则上一并整体划转。
三、鉴于襄阳区具有110万人口的市辖区,农村工作任务重的实际,撤县设区后,原则上保留原襄阳县的机构、人事、职能、权限等。襄阳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由市编委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和这次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重新核定下达。
四、原襄阳县政府改为襄阳区政府,区政府组成人员任命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县改区的解释意见办理。
五、襄阳区设立后,有关利益和权限需要继续得到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的支持。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专班专人,尽快赴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专题汇报,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争取工作,确保中央、省直部门对原襄阳县的管理体制的相对稳定;保留原襄阳县各职能部门在省级部门的独立"户头",尤其是计划、财政"户头",确保襄阳区继续享有原襄阳县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