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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补助的国债专项资金在建设项目中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债专项资金(中央补助)(以下简称国债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增发国债,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投入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国债专项资金涉及的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推荐、项目审查、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等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 国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三)企业技术改造;

  (四)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环保建设;

  (五)交通建设;

  (六)高科技产业化和设备国产化建设;

  (七)"公检法"基础设施建设;

  (八)"文教卫"设施建设;

  (九)国家、省决定投入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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