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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三十四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襄樊市旅游局和签约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三十五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由法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第三十七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三十八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三十九条 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四十条 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应为签约、登记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六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四十一条 依法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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