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