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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二十九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三十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三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第三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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