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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办理导游证,须参加市旅游局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市旅游局对通过考核的,应在收到申请办理《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依法不能颁发《导游证》的,市旅游局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十六条 《导游证》由国家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三年,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游经营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三)《导游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应当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申请补发者不再参加导游岗前培训考核。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机构因旅游工作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市旅游局申领《临时导游证》。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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