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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六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局按照省旅游局的安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考试科目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内容为从事导游工作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市旅游局公布。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由市旅游局根据省旅游局的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要求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通过其签约的旅游经营机构,持劳动合同,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办理《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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