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襄樊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和景区(景点)(以下简称旅游经营机构)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旅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的审批事项,必须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予以办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含县级,下同)依法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度审核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导游证、导游岗前培训考核等工作需收取有关费用的,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并按其核定的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