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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关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实行补贴奖励的报告的通知

  (三)对好品种、好质量、好价格的粮食优先销售。哪一种粮食质量好,销哪一种粮食 ;哪一个时期收购的粮食能顺价,销哪一个时期的粮食;哪一个企业的粮食能顺价,销哪个企业的粮食。

  (四)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库存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必须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即在市场粮食销价的基础上,加上财政补贴奖励及其他渠道资金来源后必须达到顺价,不能发生亏损挂账 。

  (五)本次粮食顺价销售后,企业若有实现利润,在按正常规定分配后,剩余部分的60%用于当年费用支出,40%用于处理新挂帐。

  三、销售补贴奖励标准

  (一)销售补贴标准:1、销售2001年12月底库存的定购粮、保护价粮(不分品种),市财政补贴奖励2.5元/百斤,多销多奖,未按时完成销售任务的不奖。2、县(市)、区财政原则上配套补贴奖励1.5元/百斤。

  (二)为鼓励先进,在2002年6月底以前完成销售任务的,市财政奖励县(市)、区10万元 ;对各县(市)、区在2002年3月底前提前完成销售任务目标的,市财政再按每销售1亿斤粮 食,奖励10万元;对2002年6月底前未按时完成顺价销售任务的取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组织领导粮食销售的相关部门及销售有功人员。

  四、顺价销售的组织实施与补贴奖励审批考核

  (一)本次粮食销售统一由各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粮食、财政和农发行要统一步调,密切配合。要根据各地管理和销售的实际,划分销售审批和控制权限,对大宗销售,要做到部门领导到现场,销售决策到现场,解决问题到现场。

  (二)粮食销售补贴奖励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单位,根据企业动库报告书、销货发票、销售资金归行证明(复印件)汇总填写奖励补贴申报表,上报各县(市)、区粮食局、农发行、财政局审核,结算时间由各县(市)、区自定。各县(市)、区每月末向市粮 食局、农发行和财政局上报销售数量、资金归行和补贴奖励情况,经市各部门审核无误后,市级配套补贴奖励部分由市财政按计划进度,分季拨付各县(市)、区财政在农发行开设的 专户。

  五、加强对顺价销售地方商品粮的管理

  (一)各地财政、粮食和农发行要切实加强对2001年底库存地方商品粮的管理。对2001年12月底库存的定购粮和保护价粮食,要分品种、数量、年限,建立统一的库存、销售台帐,锁 定品种、锁定数量、锁定库存价格、锁定库存站点仓号;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各企业、各批量的销售价格、销售品种数量和销售补贴标准。粮食顺价销售后,经财政、粮食、农发行共同确认,及时核减粮食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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