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襄樊市汽车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货物运输的管理,规范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行为,建立规模经营、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货物运输交易市场,保障汽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汽车货物运输中的物流和信息流的发展步伐,根据《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和交通部《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从事汽车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交通主管部门做好汽车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汽车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汽车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汽车货物运输发展的调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