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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事代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四)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五)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六)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八)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九)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十一)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十二)就业登记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十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十六)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十七)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十八)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单》。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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