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人事代理
(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四)地震应急预案审批
(五)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六)办理《边境通行证》
(七)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八)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九)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十)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十一)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十二)就业登记
(十三)《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十四)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十五)《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十六)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十七)军人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审批
(十八)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十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
特殊事项是指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承诺单》。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