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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重大事项联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联办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大事项联审(包括核准、审核)(下同)暂行办法。

  一、重大事项联审范围

  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基建项目、技改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和其他须由3个及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

  二、重大事项审批责任单位

  联办件审批实行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制,即从项目的主项受理到综合验收,由责任单位对其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负责。

  (一)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涉及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三)城市公用事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建设局;

  (四)非公有制商贸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五)外商投资商贸业的审批责任单位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六)其他重大事项以审批程序的第一受理窗口单位为责任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三、重大事项联合办理程序

  (一)各窗口受理的申报事项,认定属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联办范围,应立即通知该事项的审批责任单位,审批责任单位确认后,通过相关工作窗口受理,并同时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联办件通知书》,通知申报对象。

  (二)责任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认为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提请“中心”通知有关部门组织。

  (三)有2个或2个以上审批环节的项目,前一环节审批完毕后,该审批责任单位和有关窗口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的下一步申请时限、责任单位及所需的各类资料。服务对象再次申报后,按上述第1、第2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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