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一月十六日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直接办理件的认定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直接办理件。
(二)直接办理件的管理
1、对直接办理件要及时输入直接办理件数据库。
2、直接办理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承诺办理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需经责任单位审核、现场踏勘后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属承诺件。
(二)承诺办理件的管理
1、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及时输入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承诺单》,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申办事项需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的,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审批的政策依据和理由,出具《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xx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3、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窗口单位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联合办理的首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