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有关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负责全市贯彻落实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事业的优惠政策。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人事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五)依法保护全市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全市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负责查处全市违反民族宗教法律、法规的案件,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民族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七)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宗教工作人员。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八)指导、协调全市民族、宗教团体有关事务,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有关事宜。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