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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凡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兴办第二、第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收入或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与这些人员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如有要求,可为他们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土地已被征用或归并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三、实施要求

  (一)各地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县(市)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群众自愿申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等原则审核把关。凡要求申报在小城镇落户人员,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现住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出具申请人原常住人口所在地乡(镇)、村(居)委会的证明和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现住地合法的房屋产权或者使用证明,入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当地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招工、录(聘)用证明,投资合同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稳定生活来源的担保证明等,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公安局审批。经批准同意落户的,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切实加强对办理小城镇户籍人员的管理。在小城镇落户的常住户口的人员,在入学、就业、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各地在工作中,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由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城镇常住户口管理办法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逐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换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报时按城镇非农业人口统计上报。

  已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如有正当理由需要迁往外县(市)的,应事先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按城镇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没有取得《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除学生上学、毕业分配外,现居住地派出所不得办理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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