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公安局 2001年12月28日)
为了做好我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1]64号),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我市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为小城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保持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通过改革,以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为我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总体改革奠定基础。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遵循的原则: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作好统筹安排,不搞“一刀切”。可以在城关镇、中心镇搞试点,条件成熟的可以全面铺开。二是要坚持群众自愿,不搞强迫命令。
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范围、内容和条件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市郊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也可纳入改革的范围。
凡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的公民不得单独落户。
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城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