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城市客运营运线路及站点设置,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和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客运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主体。招标前,先由负责经营权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招标的预算草稿,再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采取招标、拍卖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实行有偿转让,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招投标的监督。招标、拍卖城市客运经营权的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城市货运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局是城市货运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城市货运市场的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局的检查、指导、监督,在市区营运的货运车辆的总量指标及车型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货运车辆实行营运许可证制度,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窗口领取城市货运经营资格许可文本(免费)。市运输管理部门在发放许可文本的同时将副本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城区货运经营权原则上可比照城市客运经营权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货运站点的设置,由市规划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货运市场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的维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城市道路照明的专业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照明的维护管理,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年度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项目计划,市城市管理局对灯型、照度等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