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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区)城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市区城市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广场(游园)管理

  第一条 广场(游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广大市民服务的公共产品,其所有权属国家。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丝毫改变其用途,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

  第二条 鼓励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和单位、个人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广场(游园)。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园林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场(游园)的管理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依据有关标准制定。

  第三条 新建广场(游园)方案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依据市区绿地系统总体规划制定,尽可能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由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全程监督。市城市管理局参与新建广场(游园)的竣工验收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对工程质量未予认可的广场(游园)不得进入管理移交。

  第四条 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包括政策投入)的广场(游园)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由建设业主负责,市建设局、市园林局负责监督,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再监督。竣工后,均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管理主体。市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将广场(游园)管理权(指招投标、日常管理考核),或授权市园林局负责;或授权有关城区、开发区负责;或授权经营广场(游园)资产的法人负责招标,具体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园林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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