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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宣布失效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

  第四条 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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