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高扬城市规划“龙头”,按照“三分建设、七分管理、十分经营”的思路,有效增强城市综合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其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加强城市开发区规划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用创新的思路搞好服务。
第三条 城市出口路两侧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形象。城市出口路的建设要与城区规划协调一致,与历史名城保护原则一致,符合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其建筑布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材料要与城市景观环境协调。
第四条 加大执法力度。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市土地、规划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区内的私人建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对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违法案件比较集中的地方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该没收的坚决没收,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市、区、乡、(镇、办事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每隔五年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一次修编和调整,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并留有余地,发挥城市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